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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新基准有哪些,下面跟着滕州代理记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1.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 1款第 1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税务登记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 1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 1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3.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 1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以上就是滕州代理记账小编为您介绍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新基准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